该论文刊载于《法律科学》2015年01期,是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2014〕3033)
摘要
死亡赔偿所得应当在明确各赔偿项目性质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在死者的近亲属之间予以分配。其中死亡赔偿金应当界定为对死者近亲属未来供养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的赔偿,二者应分别根据受供养人的具体财产损失和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予以分配。对可以纳入死者遗产的赔偿金的分配则应当注意与《婚姻法》的衔接。至于基于赔偿协议的一揽子死亡赔偿款,原则上应当推定其包含了所有的法定赔偿项目并予以合理分配。而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制度在赔偿请求权主体、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等方面也应予以相应的完善。
作者简介
田韶华,研究领域为民法,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省第五批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出版《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等专著三部。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侵权责任法上物之损害赔偿问题》、《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等论文40余篇。承担《婚姻法上非典型契约研究》、《财产权益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架构与司法适用》等中国法学会、司法部以及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10余项。参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的论证工作。.为本科生开设《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等课程,为研究生开设《民法总论研究》、《物权法》等课程。培养研究生10余届。